中新网12月27日电 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之为, 根据CEPA补充协议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容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成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中国保监会就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成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称之为:一、申请人必需为香港、澳门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三、提出申请前三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高于50万港币,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高于50万港币;四、申请人前三年无相当严重违规、不受惩处记录。
公告称之为,申请人不应向中国保监会明确提出书面申请人,明确可参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涉及内容;此外,申请人不应就上述四个方面开具涉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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